日本京都大学潮见佳男教授访凯原法学院讲座交流

时间:2013/9/23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留学桥(继教院)
2013年9月18日下午,日本京都大学潮见佳男教授在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为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日本债权法修改的《中间试案》与‘合意原则’”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慧担任翻译,凯原法学院教师代表朱芒、韩长印、彭诚信、其木提、张晓梅、徐卫、庄加园、朱军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
潮见教授的讲座立足于日本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分会(该会于2009年11月设置,以债权法修改为目的)审议事项中涉及的可以如实反映“合意原则”的领域,为同学们梳理了日本民法“合意原则”的特征,讲述了该原则在相关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

讲座中,潮见教授由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谈起,引出当今日本民商法学界对于“以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契约(或者说自律之决定)为基础来把握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是否妥当”这一议题。潮见教授阐述了“合意原则”(或称“合意主义”)所涉及的“以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契约(或者说自律之决定)为基础来把握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的立场,并就“合意原则”所涉及的场面作了具体的介绍。
 
在契约解释的准则方面,潮见教授不但对将“补充性契约解释”准则纳入日本民法的修法举措表示了肯定,而且从法理、立法本意、日本民法学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现有的反对观点进行了条分缕析地批判。对于“中间试案”未将“提示”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理由,潮见教授认为,重要的不是格式条款是否得到提示这一客观事实,而是对方当事人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机会是否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对于自始不能的合同效力问题,潮见教授认为,从论理角度而言,由“契约订立时给付为不可能”,并不能推导出“该契约不成立(或者无效)”这一自始不能的教条。《中间试案》处理自始不能的立场是,自始不能应该按照由当事人的意思和判断所决定的风险负担方式处理。潮见教肯定了这种方案,并认为《中间试案》体现了不以自始不能为唯一理由,令契约无效的观点。
 
此外,潮见教授还就特定物债权的保存义务、履行请求权的行使限制事由——履约不能、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免责事由、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与“合意原则”相关的“附随义务”和“保护义务”、赠与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展开了详细地阐述。

互动交流中,同学们积极提问,潮见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推崇当事人合意与取消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规定的关系”、“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等问题作出回应。

本次讲座由凯原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和民商法研究所联合举办,整场讲座历时两个半小时,反响热烈。讲座最后,季卫东代表法学院向潮见教授赠送了礼物,并与潮见教授及在场师生合影留念。